本鋼新聞
實事求是 全面覆蓋 問題導向 從嚴要求
本鋼集團《領導干部問責追責管理辦法(暫行)》6月1日起實施
  本鋼集團《領導干部問責追責管理辦法(暫行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6月1日起全面實施。這是本鋼集團首次在全集團范圍內推行的強化責任擔當,全面加強對問題責任跟蹤的問責管理制度及責任體系。
  為強化內部管理,加強效能建設,提高辦事效率,促進本鋼集團生產安全、設備運行、產品質量、經營管理等各項考核工作落實到位,監督各級領導干部認真履職盡責,此《辦法》按照部門協商、班子討論、廣泛征求意見的原則,從年初開始著手起草,經本鋼集團黨委常委會兩次討論。期間,經與相關管理部門充分溝通,并在全集團范圍內征求意見,修改完善,補充解釋說明。在征得各方贊同的情況下,再經本鋼集團工會一屆七次代表團長聯席會審議通過,于6月1日開始實施。
  此《辦法》根據國家、遼寧省相關法律、法規,以及本鋼集團《違紀違規人員紀律處分規定》《受黨紀政紀處分人員薪酬待遇的規定》《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》《火災事故管理辦法》《設備事故、故障實施辦法》《質量事故管理規定》,以及財務管理、組織人事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制定,分為8章71條計2.6萬余字,內容涵蓋生產、安全、設備、質量、經營、管理各個環節責任事故的主要風險點及相關責任事故的問責與追責,從工作態度、工作作風、工作業績和造成影響等方面作為問責標準,引入“末位淘汰”。問責追責制度定義為:集團根據有關法律、法規及內部管控的各項規章制度,對領導干部因不作為或不正確履行職務職責,出現失誤、失職或者其他個人直接、間接過失,對集團或所在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時,對責任人啟動追究程序并給予相應處分、處罰的制度。
  堅持實事求是,明確問責對象。此《辦法》涉及的主要對象是本鋼集團各單位、部門領導,主要包括:問題責任單位負有管理責任的副職、責任單位領導班子黨政正職、上級子公司有管理責任的部門負責人、副職、黨政正職;還包括行使集團管理職能、有管理責任的單元負責人、副職、正職。為強化黨委的監督責任,一些類型責任事故按照“一崗雙責、黨政同責”的原則問責。“問責追責”包括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:行政處分包含警告、記過、記大過、降級、撤職、開除(解除勞動合同);經濟處罰依據《本鋼集團有限公司受黨紀政紀處分人員薪酬待遇的規定》,以領導干部月基本年薪或崗薪為基數執行處罰。兩個制度相互對應,合并執行。
  堅持生產、安全、經營、管理領域的全面覆蓋。此《辦法》是本鋼集團第一個在一個制度中對生產、安全、經營、管理等所有領域加以規范問責的、具有法規性質的管理制度文件,除了生產、設備、安全、質量外,還包括營銷、采購、項目投資、財務、經營成果審計、土地房產、資本環節、工程管理、能源環保、工會、監察、廠內物資失竊、物資運輸環節以及危險化學品儲運環節出現的失職問責等。
  堅持問題導向,堅持從嚴要求。此《辦法》針對生產、經營各個環節存在的問題,細化分類;在目標責任制考核和內部規范管理的基礎上,對各類問題嚴肅追責,個別條款比相關法規條款還要嚴格。尤其是涉及人身安全、國有資產等事項,明確對安全、生產、質量等核心環節年內重復出現同一責任事故的加重處罰。
  為確保制度的可操作性,此《辦法》進一步細化了具體問責情形,如營銷環節在總結歸類的基礎上,細化規定了合同簽訂、價格把握、進出口風險、資金賬戶、貨物管理等七種責任事故;對于項目投資管理規定了投資回收期、項目工期和一些關鍵指標;對“四定”過程中比較敏感的“機構設置”“定員編制”“薪酬制度管理”等環節不按章辦事,出現的責任事故等給予嚴肅問責。此《辦法》還進一步規范了問責追責程序和處罰尺度。
  據了解,《領導干部問責追責管理辦法(暫行)》是在本鋼集團相繼出臺《部門工作作風管理辦法》《本鋼集團有限公司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(試行)》后的又一項專項管理制度,隨著這項制度的逐步推進落實,必將推進本鋼集團企業管理邁上新臺階。
2018-06-06